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685号
原告: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南河路4号院4号楼1层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36103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乡新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85302。
法定代表人:陈庆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念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密云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孟康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