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7125号
原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乡新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丽丽,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云城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冰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顾文静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