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700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新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85302。

法定代表人:陈庆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俊刚,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俊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佟春蕾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 杰
书  记  员   侯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