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700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新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85302。
法定代表人:陈庆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俊刚,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俊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佟春蕾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 杰
书 记 员 侯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