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富菱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083号
原告: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张村北街定魏线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被告:沈阳富菱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朱尔村。
法定代表人:孟士博。
原告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升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富菱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广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