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瑞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826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沈阳瑞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2号373。
法定代表人:马瑞阳。
被告:靳松,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2号373.
被告: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
原告***与被告沈阳瑞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松、沈阳市飞翔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栾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