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784号
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45710626,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街道保和村。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梅,系辽宁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2599108P,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0元,减半收取199.00元,由原告沈阳市***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富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晓阳
书 记 员  庞艾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