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营口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营口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