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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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4512号
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街道**路69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州盛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宜沛工业园18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盛通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收到被告支付的45万元,案涉合同项下债务已清偿完毕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8元、财产保全费3768元,合计8916元,由原告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