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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地智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市政管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02财保3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市政管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6953.8元(账号:14×××83,开户行:中国银行晋中迎宾街支行)。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市政管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66953.8元(账号:14×××83,开户行:中国银行晋中迎宾街支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