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垣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 关于河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16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