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705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能源部职工,现住***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柳园北街2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宣化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市宣化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管理处管理科科长。
被告:***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思创公司)、***市宣化区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思创公司、市政管理处、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思创公司和市政管理处连带赔偿原告被水淹泡红酒损失及搬运费共计13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办物流公司,租用万柳公寓北区1号楼1**202室作为办公地点,地下室存放抵债回来的红酒1900余件。2017年8月22日晚10点左右,原告接到邻居电话说小区地下室进水,想到自己在地下室里存放的红酒,立即赶到。一去发现地下室被水淹了,水深有60至70公分,底层的红酒全部被水浸泡。原告立即找到小区物业部门,他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原告和物业公司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赶紧找人用水泵抽水,并雇人搬酒,原告为此支付了搬运费900元。但是底层被水浸泡红酒的包装破损,红酒商标亦泡坏,无法销售,经统计共有古都神韵酒40箱(每箱600元),三祖酒庄酒560箱(每箱200元)毁损,直接损失共计136000元。事件发生后,原告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管,经多次查找进水原因,原来是宣化区市政部门修路造成排污主管道堵塞,造成雨水无法排出蓄积在小区内,进而形成污水倒流进入小区地下室。原告认为地下室被淹的主要原因是宣化区市政管理部门施工堵塞了排污主管道,造成雨水不能及时排出。另外是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一是未及时通知住户,二是发现雨水排不出去,未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导致雨水倒涌入地下室。原告多次找众思创公司和市政管理处协商损失赔偿问题,均未果,无耐原告到宣化区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但时至今日仍无答复。原告提起诉讼后,根据市政管理处提交的证据,申请追加施工单位市政工程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开庭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36900元,并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众思创公司辩称,原告的地下室进水是事实,但我物业公司发现进水后积极采取措施,安排维修工人安装水泵进行抽水,并且联系了宣化区备战清掏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清理积水、查找原因,事后又安排了保洁公司到现场进行清理。原告所述物业公司不管与事实不符。另外地下室进水的原因是市政部门修路造成管道堵塞引发,并非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在得知地下室进水后已经采取措施,尽到责任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地下室不是仓库,物业公司在楼道入口处明确张贴告知书,告知业主地下室不得作为仓库使用,但原告仍然把地下室作为仓库。原告所述地下室的红酒数量以及被损害的包装箱的数量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后另行发表意见。进水泡坏的是外包装,不是红酒已经不能使用,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客观认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众思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政管理处辩称,事发后我们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到现场查看,当时是柳川河东路施工期间,市政公司挖断排污管道后,遇大雨导致排污管道堵塞。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后就及时联系了市政工程公司,之后他们和原告怎么协商的我们就不清楚了。当时并非市政管理处施工,事实上是市政工程公司施工后才将工程移交给我处管理,施工期间的任何损失与我处无关。
市政工程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诉称下大雨导致排污管道堵塞,这个原因原告并没有讲清楚是施工所致还是因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当导致。我公司在事发当天并没有施工。管理处通知我们,我们也到现场看了,雨水加污水是怎么进入地下室的,需要原告举证。我公司即使施工,也是在地面上施工,污水管道很深,我们不可能碰到管道,对此我公司不知情。另外原告所称租用房屋开办物流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我公司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2日晚10点左右,***发现其承租的位于宣化区××公寓北区××楼××**××室地下室发生进水事故。***赶到现场后,当即雇佣搬运人员6人,将地下室内存放的未被污水浸泡的红酒搬运至楼上办公用房内,花费搬运费900元。***到现场时,众思创公司已经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抢险,并于当晚11点左右联系宣化区备战清掏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联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安装水泵进行抽水,并协助业主搬运地下室内物品,连续工作两天后将水抽完。
另查明,2017年8月22日晚11时左右,宣化区备战清掏服务站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抢险并查找地下室进水原因。在发现该小区所有化粪池均为满溢状态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判断进水原因是市政排污主管道堵塞。经查找发现位于万柳公寓小区附近的柳川河东路的市政排污主管道因施工被挖开,当天雨量较大进入主管道导致主管道及周边管线污水满溢后倒灌入万柳公寓北区1号楼地下室内。
再查明,柳川河东路道路改造工程由***市宣化区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施工单位为***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
还查明,***主张受损红酒的数量为古都神韵酒40箱,三祖酒庄酒560箱,符合现场勘验情况。因生产上述两种红酒的厂家已经停业,无法核实事发时该两种红酒的市场价格,经查阅互联网上述红酒的历史报价,可知古都神韵红酒的价格约为每瓶158元,每箱948元;三祖酒庄红酒的价格约为每瓶48元,每箱288元。***地下室内存放的红酒系民间借贷形成的顶账红酒,古都神韵酒的顶账价格为每箱600元,三祖酒庄酒的顶账价格为每箱200元,因顶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故本院以上述顶账价格确定***受损红酒的价值,即136000元。***因搬运红酒另支付搬运费900元,亦属于实际损失,故***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1369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及众思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地下室遭污水漫灌系因柳川河东路排污主管道被挖开,遇大雨堵塞管道所致,且市政工程公司是柳川河东路道路改造工程的唯一施工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地下室遭污水漫灌系因市政工程公司施工导致,对由此造成的***的财产损失,市政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开工报告,证明事件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计划施工期间之前,市政工程公司在事发时并未施工。但结合各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包括市政工程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均可查证事发时柳川河东路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开始施工,故对市政工程公司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因本次事件系突发事件,不能苛求众思创公司能提前预知事件发生并通知业主做好防范措施,且众思创公司在发现污水涌入小区地下室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险,积极防止业主损失的扩大,故众思创公司对***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市政工程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应当对施工区域的市政设施进行保护,不得造成市政设施的毁坏,且工程正在施工过程中,未移交市政管理处进行管理,故市政管理处对***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众思创公司及市政工程公司认为红酒受损的是外包装,内装红酒系密封状态,应当具备一定残值。但因红酒作为食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因红酒瓶盖系软木塞,内装红酒品质也会因污水浸泡而受到影响。因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批红酒已不可能被相关厂商回收进行贴标处理,再次流入市场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批被污水浸泡的红酒已经不具备市场销售价值和饮用价值,故应以全部损失确定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6900元;
二、被告***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宣化区市政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