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垣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街15号院,组织机构代码911307051063074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