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街15号院,组织机构代码911307051063074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