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民初158号
原告:***,男,193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宣化区商业大厦退休干部,现住***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外孙),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公司宣化区分公司干部。
被告:***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
***与***市宣化区市政工程公司、***众思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杨 溯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馨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