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3执106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3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
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滨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赛聪,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903执10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1幢1731室不动产。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江春苗(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76××××××××)以3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执11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1幢1731室不动产的查封。因该不动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二、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1幢1731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江春苗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春苗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江春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由江春苗承担不动产登记、过户所产生的一切买方税、费;原所有权人承担不动产登记、过户所产生的一切卖方税、费。不动产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不动产原所有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86号莲洋广场1幢1731室不动产的商品房登记凭证作废。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蔡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