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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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6206号
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新丰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常增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93元,由原告长兴林城坚塔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