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企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03民初284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1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Ⅰ区2029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适园路徐家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企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标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跃公司)、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浙0503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对***、***、企标公司、良跃公司、广安公司、古镇公司所有的价值2034896.6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企标公司、良跃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古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庭审,***参加第二次庭审。***、企标公司、良跃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企标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2.判令***、***、企标公司向***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34896.67元(其中3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9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7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23日),以上1-2项共暂计2034896.67元;3.判令良跃公司、广安公司、古镇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企标公司、良跃公司、广安公司、古镇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企标公司向***支付工程款977392元;2.判令***、***、企标公司向***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22608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754784元的利息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古镇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广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广安公司承包南浔古镇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及水系环境整治项目--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后广安公司又与良跃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中由***作为乙方代表签字。2019年7月6日,***自***、***手中承包了该项目主场馆的水电工程,并签订了《南浔古镇啤酒龙虾美食广场水电承包协议》。***、***挂靠于企标公司,故该协议中的甲方为企标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工程款的付款责任,***、***向***付款,付款节点为“2019年7月25日付至300000元,2019年8月31日付至1200000元,2019年农历春节腊月初十支付至19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施工完成后,如约按时交付。虽***、***未出具书面的验收证明,但2019年10月,***虾精酿啤酒节成功召开,并完美落幕,***负责施工的部分已实际投入使用。然而,截止***起诉前,经不断催讨,***、***未向***支付任何费用。***认为,企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挂靠人欠付***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良跃公司、广安公司、古镇公司应当在其自身未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特诉至本院。庭审中,经广安公司举证,***认可已收到部分工程款,故变更诉讼请求。 ***辩称:第一,***是与企标公司签订水电承包协议,***在协议上作为企标公司的代表签字,企标公司加***,***并非合同的主体,***诉称系从***、***处承包案涉工程不属实。第二,合同法规定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虽然***与企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直接与广安公司发生关系。广安公司直接向***支付工程款,并未支付***、***、企标公司分文,所以施工合同实际的相对方是***与广安公司。第三,广安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协议载明,剩余工程款是待审计结果出来后再支付,目前工程审计尚未结束。综上,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广安公司辩称:第一,广安公司承接工程后,与良跃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至于***与谁签订合同广安公司不清楚。第二,与良跃公司签订协议后,在施工过程中,一些供应商持有企标公司的合同来广安公司要账,广安公司才发现企标公司介入案涉工程,企标公司表示***、***是企标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第三,广安公司认可***实际施工水电工程,也正是基于这点,广安公司与***、***约定由他们出具凭证,广安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提请注意一点,***与企标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在落款处签名,现***一人主张工程款主体存在问题。第四,***要求广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广安公司为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广安公司与***无合同关系,广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第五,广安公司已经垫付工程款130多万元。良跃公司承包该工程后转了好几次,在此前案涉工程涉及的款项纠纷中,***有过配合他人虚增款项的情况(有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中***很配合的完成了工程量确认,广安公司认为有虚假的嫌疑。***主张200万元的工程款明显过高,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符,该工程的初审金额只有130多万元。 古镇公司辩称:古镇公司将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发包给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承包,签约合同价暂定28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暂定2682万元,设计费50万元(固定价),总承包管理费暂定40.23万元(以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总价为基数×1.5%)。该工程从2019年5月25日递交开工报告,到同年9月30日项目完工,古镇公司已经支付建安费1959.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古镇公司只需要支付至建安费的75%,**52.3万元未付。即使***为实际施工人,古镇公司只在52.3万元内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古镇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企标公司、良跃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5月28日,古镇公司与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南浔古镇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及水系环境整治项目--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合同》一份,约定将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交给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设计、施工,签约合同价暂定28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暂定2682万元,设计费50万元(固定价),总承包管理费暂定40.23万元(以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总价为基数×1.5%)。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2、工程进度款支付:完成总工程量50%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6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金额6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及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求增加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并提供竣工资料且资料归档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支付完毕);结算审计核实批准后审计完成付至审计价的97.5%,预留2.5%质量保证***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审计完成后付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履行了全部合同约定且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视履约情况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截止2021年8月2日,古镇公司共计支付建安费1959.2万元。 2019年5月30日,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安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将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主会场工程分包给广安公司施工,合同价款1600万元等。 2019年6月3日,广安公司与良跃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广安公司将位于南浔古镇都市聚落西侧的南浔古镇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及水系环境整治项目--龙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发包给良跃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按审计价结算等。 2019年6月20日,良跃公司向广安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公司委托***作为良跃公司的代理人,以良跃公司名义办理***虾季项目相关事宜,并指定工程款支付至企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系企标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与广安公司就***虾季项目进行联络。 2019年7月6日,企标公司与***签订《南浔古镇龙虾节美食水电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水电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企标公司将主场馆内的水电承包给***施工。由于材料采购需要现金支付,经双方商议,***进场离工至采购电缆时企标公司同意支付***10%材料费(即10万元),为确保工期,其余款项待施工结束,水、电通过验收合格支付至总工程的60%(即1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农历腊月初十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190万元),余5%质保金十二个月内返还。***承诺按图施工。本工程企标公司、***商议确定总价为200万元(与图纸不符,变更及新增工程量另算)。协议落款中甲方处企标公司***,***签字,乙方处签字的为***、***。 2019年7月12日,***、***出具付款协议,对于付款的内容与水电承包协议相同,两人在总包方上签名,款项要求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9年10月,南浔首届小龙虾精酿啤酒节举行。 2019年12月5日,***出具南浔啤酒龙虾节人工费结算单,载明:根据协议人工费18万元整,已经支付**87980元,还剩余92020元,现一次性同意支付结清,由广安公司代为转发,无异议,对于图纸变更及增加工作量部分结算时另计,收款方由**代领。 2020年1月15日,***作为良跃公司的代表确认广安公司已经支付***虾节土建及水电安装部分工程款3375150元。 广安公司以接受***、***的委托、借款的方式向***支付工程款,***认可已收到案涉工程款1022608元。 以上事实由***提交的招标截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水电承包协议、付款协议,网页截图,***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广安公司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凭证、结算单、借据、承兑汇票、分包合同、合同、民事判决书,古镇公司提交的总承包项目合同、银行业务凭证以及***、***、广安公司、古镇公司的当庭***以证实。对于***提交的委托书、情况说明,***、广安公司、古镇公司经质证均有异议,说明人***未到庭,且***作为被告其单方陈述未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广安公司提交的招标控制价报告,经***、***质证有异议,报告部分内容模糊不清,且该报告中编制人、复核人均为空白,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经本院询问***,其表示与***系合作关系,不参与本案诉讼,交由***一人处理本案事宜。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的是企标公司还是企标公司、***、***;第二,案涉工程价款。 对于争议焦点一,***在起诉状中称***、***挂靠于企标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是企标公司、***共同发包给***的,***是企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7月2日***、***作为总承包共同出具了付款协议,构成债务加入,因此企标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2019年7月6日签订的水电承包协议,协议的甲方是企标公司、落款处甲方加盖企标公司的公章,***在甲方签字处签名。协议的甲方只有企标公司,***认为***是企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又是良跃公司案涉工程的代表,良跃公司、企标公司、***均未到庭,企标公司与良跃公司就案涉工程是如何约定的、***与企标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暂无法查清,就目前的证据分析,***在甲方处签字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其个人是共同发包人的身份。至于***、***出具的付款协议,***、***作为总包方签字,协议载明的付款节点与金额除了明确5%质保金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外,其他与水电承包协议约定的一致。除此之外,付款协议明确要将款项支付至***的银行账户。付款协议的内容并未体现***、***是作为付款人的身份。***抗辩的,付款协议上签字的时候代表的是企标公司,***担心款项会支付至企标公司所以要求***明确收到款项后支付至***的账户,并在付款协议上载明***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不宜作债务加入的认定。至于***辩称的,***实际与广安公司建立分包关系的意见,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广安公司向***支付部分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是代付款,在与良跃公司结算时要予以扣除,良跃公司的代表***对广安公司已付的工程款也进行了确认,因此该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主张的案涉工程款以水电承包协议约定的200万元为准,***、广安公司均不认可,***认为应以审计结果为准,广安公司辩称,根据总项目的初审报告,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135万余元,与200万元相距甚远,如果认定200万元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古镇公司就要在欠付52.3万元内承担付款责任,会损害转包人、分包人的合法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以200万元作为案涉工程的造价依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2019年7月6日签订水电承包协议时,***尚未开始施工,协议中载明与图纸不符、变更及新增工作量另算,200万元的工程款是签约合同价,并非实际的工程价款。第二,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本案中案涉工程也存在工程量变化的情况。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南浔啤酒龙虾节人工费结算单载明,对于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等结算时另计。2019年9月24日委托付款协议载明,余款待验收合格通水通电配合审计结束结算完成转入账户,***对此也进行了确认,说明***也是认可审计结束后完成结算支付工程余款。第三,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砼制品公司方桩厂诉企标公司、广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砼制品公司方桩厂为配合企标公司多领取工程款双方串通虚增方桩款,广安公司认为本案中也有虚增工程款的可能,***未提交证据证明200万元工程款的组成由来,对于200万元工程款的具体明细、工程完工后是如何结算的均无法说清,此种情况下,直接以签约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有欠妥当。 本院认为,古镇公司将***虾啤酒美食文化季会场EPC总承包项目发包给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其中的主会场工程分包给广安公司,广安公司承接工程又交给良跃公司施工,***作为该项目良跃公司的代表。此后,企标公司将主会场工程内的水电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与企标公司签订的水电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系个人,并不具备建筑资质,因此其与企标公司签订的水电承包协议无效。现***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案涉工程也投入使用,因此***有权要求企标公司参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本案中,***主张以签约合同价款200万元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企标公司、良跃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1913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