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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47832。 法定代表人程家兴。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43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涉及未履行案件较多,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其账户;车辆已查封,并责令交付,至今未交付;房产已于2019年10月11日拍卖成交并分配;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