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405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查明,(2019)川0191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内容为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向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向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川0191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的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