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

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和仁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3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达,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和仁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B6CE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和仁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山东和仁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山东和仁玻璃有限公司供应的玻璃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和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上诉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坤明 书 记 员 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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