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39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8日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申请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8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名下银行存款318000元予以冻结;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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