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956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