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市铭淮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7793号 原告:淮南市铭淮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田东路南侧建设路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W09X9。 法定代表人:陈成,总经理。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铭淮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铭淮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市铭淮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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