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15395号
原告:昌邑市春天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8658010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邑市春天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昌邑市春天铸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邑市春天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