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4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07804G。

法定代表人:卢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瑞群,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4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瑞群、***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2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11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瑞群、***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2万元范围内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