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与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新潭村。
负责人:康平,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福,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2B。
法定代表人:卢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陈友福、陈国平,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14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耀君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周利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安之
书 记 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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