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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洪亮与汪战国、邵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1133号
原告:任洪亮,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战国,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松,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07804G;
法定代表人:卢胜,董事长。
原告任洪亮诉被告汪战国、邵松、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任洪亮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洪亮负担。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