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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与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4511号
原告:张建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12B。
法定代表人:卢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住所,住所地宿松县孚玉东路玉龙新村交通局东站办公宿舍楼****div>
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冠群,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安徽新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建华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建华承担。
审判员  彭旺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玲
书记员沈丽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