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837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蔡赛君。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第四层8421A。
法定代表人王静。
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8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8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开设的账户10200XXXXX70934有存款120.3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120.31元支付本案诉讼费后无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