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30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甬仲撤字第6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赛君。
委托代理人:顾宁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周丽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平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885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朝平公司支付***2014年12月的差额工资6000元;二、朝平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延时加班工资1721.1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为3337.90元;三、朝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四、朝平公司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10482.60元;上述四项共计33541.60元,限朝平公司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结。五、朝平公司为***补缴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自行承担,朝平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到社会保险开户的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办妥上述保险的补缴手续;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书送达后,朝平公司不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朝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已经支付被申请人2014年12月的差额工资6000元。该笔款项是汇入被申请人指定的其妻子柳英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只承认汇入其本人账户的6000元工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此,仲裁裁决申请人补足工资差额6000元的裁决结果缺乏事实根据,裁决结果失当。
朝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仲裁的事实及仲裁结果;证据二、工资单二份,用于证明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妻子账户发放6000元工资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的审查范围限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已发放的工资金额的事实认定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在仲裁期间,关于上述事实主张,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相关证据的情形。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8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晖
审 判 员  陈士涛
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吴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