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梦与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沈宏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民初4767号
原告:*梦,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国,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2106281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蔡赛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湘臣,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宏天,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文敏,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与被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沈宏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梦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