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38138号
原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2106281H。
法定代表人:蔡赛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春,广东宝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系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第**8421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435T。
法定代表人:王静。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春、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支付原告货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18日至全部还清时止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按6%年息,暂计至2019年4月17日利息6万元),以上共计5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制作用于架存放档案的密集架,并将密集架交付至被告指定地安装,被告支付货款。基于前期交易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在未付款或拖欠货款的情况下也向被告供货,后期被告欠款越来越多。原告委托自己深圳分公司向被告催款并于2009年8月6日核对后以《欠条》形式确认尚欠货款548433元。基于被告偿债能力欠缺,于2012年4月17日协商后由原告减免被告48433元,只需被告支付50万元,被告同意并书写《还款计划》承诺分五年还清。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告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陈孟君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静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主要内容为:今欠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密集架货款548433元。2012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其主要内容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欠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的货款分五年时间还清,有钱尽快还余额50万元。庭审中,原告称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证据图纸、欠条、还款计划、手机短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向其提供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双方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被告尚欠货款50万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寒
赫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