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2106281H。
法定代表人:蔡赛君。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怡景大厦第四层84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43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8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8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8376号,并于2020年5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裁定追加**为(2020)粤0304执8376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润万年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72622.64元,扣除诉讼费9279.69元、执行费837.58元,剩余62505.37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凤
审判员 陈 聪
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