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02民初4225号
原告: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0号之一自编2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61658D。
法定代表人:张会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珊,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12号维港新天地花园2号楼首层商铺13、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5N3UC3C。
经营者:梁翀。
原告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比尔开普餐厅结清拖欠设备未结货款50520元;2、判决比尔开普餐厅未付清货款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我司要求付清款项后才准许使用设备,暂时无权使用我司设备,有权强制停止设备或餐厅私用设备,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餐厅承担负责;3、判决本设备项目总金额为93120元,逾期仍未支付货款,除应支付未结款50520元外,需支付每天总额2%的违约金;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06月06日签订的展示冷柜合同总价5.9万元(***己转账2.95万元定金),2020年06月28日签订的冷库合同总价2.62万元(***己转账1.31万元定金),于2020年7月19日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确认追加冷柜铜管费用7920元。合计拖欠货款50520元。合同中约定双方责任甲方:支付定金及按合同规定及时了解工程款项,并保证所付工程款到乙方账号上,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经济责任: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乙方除应收该工程款项外另加收每天赔偿总额2%的违约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不支付设备货款的行为,违反了购销合同的约定,且多次催被告***结款。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在2020年6月8日注册设立,在2020年12月1日注销;经营者为梁翀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在2020年12月7日注册设立。
2020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经营者为被告***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制展示冷柜,合同总价59000元,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预付款29500元,交货验收当日支付合同总价50%货款29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29500元预付款。
2020年6月28日,原告(乙方)与经营者为被告***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甲方)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制保鲜冷库1套,合同总价26200元,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预付款13100元,交货验收当日支付合同总价50%货款13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3100元预付款。在安装过程中,因安装需要,双方在2020年7月1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追加冷柜铜管费用7920元。2020年8月9日,原告通知被告***设备已安装完成,但被告***没有支付余下货款50520元给原告,之后并注销了以其名义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
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和经营者是梁翀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进行了追加。原告在庭审中也增加要求被告***和经营者为梁翀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连带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答辩认为每日2%的违约金非常不合理。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债务是在被告***经营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期间产生的,被告***注销其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后,本案债务依法应当由原经营者被告***承担。
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的制作和安装,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余下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被告***在庭审中认为每日2%的违约金非常不合理,属于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违约金以未付货款50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对于原告要求经营者为梁翀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由于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不同,不存在股份转让问题,经营者为被告***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注销后,与重新登记的经营者为梁翀的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比尔开普音乐餐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8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万为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焯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嘉烨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