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西执字第097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幸福大街**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方旌,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住所地**京市**城区平安里**大街**号新时代大厦第**层**区A区。
法定代表人邹晓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000号,已向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6284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