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字第097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9号A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方旌,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第九层A区。
法定代表人邹晓峰,董事长。
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0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世奇康盛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21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2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