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1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09966R。
法定代表人:解永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天门大道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1675802B。
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用名朱建),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45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东
审 判 员 沙启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曼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