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8民终1237号
上诉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藏某、王某2、乌拉特前旗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8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9元,减半收取4664.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新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爱萍
审判员 罗一民
审判员 付桂梅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