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承互联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申字第041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美承互联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5号平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承互联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承互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第一,**与美承互联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取得**同意,**亦未向**出具授权委托书;第二,**对于**向美承互联公司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因此该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原审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其本人签字,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认可《借款协议书》中的借款行为及原审调解发生在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诉争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冯皓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