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867号之三
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710。
法定代表人:陈文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8门**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时徐村牌坊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金锋,经理。
被告:钱金锋,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