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867号之一
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710。
法定代表人:陈文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8门**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时徐村牌坊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金锋,经理。
被告:钱金锋,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被告钱金锋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
****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被告钱金锋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311万元;2.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被告钱金锋共同支付311万元从2018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煤炭贸易,从渤海化工集团获得承兑汇票311万元,通过被告钱金锋进行贴现承兑汇票。原告财务按照钱金锋要求将汇票转至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转至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转汇成功后,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钱金锋联系并询问汇票是否接收成功以及可以贴现后汇款时间,被告知正在办理。后原告财务再次进行催促,仍然无果。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返还非法占有的311万未果,故成讼。
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非票据的持有人,对该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本案应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8门**,送达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天保美墅林18-4,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