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867号
申请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710。
法定代表人:陈文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8门**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时徐村牌坊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金锋,经理。
被申请人:钱金锋,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票据追索权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名下银行存款31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名下银行存款3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