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8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710。
法定代表人:陈文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立,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8门**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时徐村牌坊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金锋,经理。
被申请人:钱金锋,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88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名下银行存款3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鸿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鸿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济森苗木专业合作社、钱金锋名下银行存款311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