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9民初59号
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11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1元,减半收取6735.5元由原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