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2330号
原告: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11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四川筑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