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823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08-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2310994。
法定代表人:魏灵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699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鲁0591民初2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3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