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3471号
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699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08-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2310994。
法定代表人:魏灵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为11×××01账户内的存款5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