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823号之三
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08-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2310994。
法定代表人:魏灵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系职工,现住。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699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善南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0元,减半收取计15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