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036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
被告: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魏灵玲。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北京中环易达设施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