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0770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睿智航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迪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双羊路**。
法定代表人:温绍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迪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