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81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永乐店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永乐店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