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81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永乐店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新西庄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永乐店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